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5

案號

OLEV-114-員補-133-20250305-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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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申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訴時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 元(含起訴前之利息48、違約金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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