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OLEV-114-員補-64-20250213-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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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4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