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OLEV-114-員補-84-20250307-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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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84號 原 告 黃俊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敬汶、游仕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8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車輛維修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等影本,原告如非系爭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㈡系爭車輛修理費用,請按工資、零件分項核計,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請求金額。㈢原告是否曾因本件交通事故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保險公司匯款單或相關證據資料。㈣就本件交通事故肇責比例表示意見。㈤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物,均應按被告人數另提出繕本(含證物,書狀證物內如有個人身份證號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資者,請自行塗抹遮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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