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09-重附民-26-20250121-2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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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何家明 黃慶輝 葉國玄 劉柏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陳月娥 許珮珊 江昱靚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月娥、許珮珊、江昱靚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判決諭知被告3人無罪在案,且原告何家明、黃慶輝、葉國玄、劉柏良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4人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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