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0-附民-654-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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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趙培君 送達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0段00 號0樓 被 告 廖品閎 吳靜如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 鄭博圳 住○○市○○區○○路0段00號 陳仲豪 李家名 上列被告廖品閎、吳靜如、鄭博圳、陳仲豪、李家名因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趙培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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