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0-附民-932-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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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巫彭寶妹 被 告 郭全福 郭鴻達 郭冠宏 劉政廷 黃雀萍 李晏瑋 張子庭 楊秉歷 馬瑋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