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1-金訴-767-20241225-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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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字弘 (已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5、9797、12761、14947、14948、14949 、14950、16067、16068、16899、1750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14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 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繫屬本院後,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退併辦部分:   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緝字第81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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