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1-附民-1441-20241225-3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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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 原 告 翁振源 被 告 張字弘 (已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字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   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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