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1-附民-1606-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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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06號 原 告 田蕙慈 被 告 劉定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霖被訴對原告田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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