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1-附民-1610-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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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 原 告 田蕙慈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芃諺 劉松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芃諺、劉松達、蔡文豪、林豊洋等被訴對原告田 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