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1-附民-1723-20250320-3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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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 原 告 范宜清 被 告 林于棠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于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 第3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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