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2-交重附民-3-20241108-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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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連書儀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連黃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林柑宏 坤洋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照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柑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 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