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2-交附民-90-2024112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黃英傑(住址詳卷) 被 告 陳仁華 驊昇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信宏 被 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芬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陳仁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 ,經原告黃英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另追加被告驊昇物流有限公司、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其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形式上尚屬適法;而被告陳仁華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原告業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補正(二)狀(本院收文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