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2-原訴-48-20241014-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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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恩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選任辯護人 余韋德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何儼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 服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 ,惟均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