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2-單聲沒-97-20250226-2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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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知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 伍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 拾伍元,」之記載,顯係贅載誤寫(聲請意旨、理由與據上論斷法條均與此無關),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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