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M-112-易-1375-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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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三鴻 黃振瑋 陳煌輝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12年度易字 第1375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所載「原判決內 容」關於犯罪時間「111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為「110年11月27日」之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0 犯罪事實欄第4行 111年11月27日 110年11月27日 0 理由欄二㈠第1行 111年11月27日 110年11月27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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