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2-易-1384-2024110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祈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 為之112年度易字第1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祈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1384 號上訴人即被告劉祈玄(下稱上訴人)竊盜案件之刑事第一審判決,已於113年5月9日送達於當時在法務部○○○○○○○服刑之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113年5月27日具狀交由該監獄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不服判決,聲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