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2-易-1449-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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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福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法扶律師) 彭瑞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0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甲○○任職之秀朗國小潛能 班學生即兒童李○恩(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童)之家長,於112年5月25日10時30分許,雙方在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之秀朗國小127教室內,因甲童拿取之物品歸屬問題起口角紛爭,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之手臂,將告訴人拖至教室外走廊,過程中使告訴人撞到走廊上之洗手台,因而受有右側上肢拉傷、右側膝部及右側關節挫傷、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案被告涉犯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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