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2-簡-3711-20241121-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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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1行至第12行關於「112 年12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7日」、第16行至第17 行關於「112年12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1行至第12行關 於「112年12月7日」之記載,顯係「111年12月7日」之誤寫、第16行至第17行關於「112年12月8日」之記載,顯係「111年12月8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