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M-112-簡-3740-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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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1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持有第二級毒品PMMA,其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持有之時間亦短,所生之危害非大,且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PMMA1包,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PMMA外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上開第二級毒品PMMA併同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含外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深黃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2.3160公克(含1袋1膠帶),淨重1.6190公克,取樣0.3476公克,餘重1.2714公克,檢出PMMA成分,純度為1.9%,純質淨重0.0308公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138號   被   告 徐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杰明知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5日22時20分許,在新北市○○路0段00巷0號之「赤馬專業汽車美容中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齊天大聖」之人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之咖啡包1包(淨重1.6190公克,驗餘淨重1.2714公克)後,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11年7月12日17時50分許,為警至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居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之咖啡包1包(淨重1.6190公克,驗餘淨重1.2714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杰承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有含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之咖啡包1包(淨重1.6190公克,驗餘淨重1.2714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之咖啡包1包(淨重1.6190公克,驗餘淨重1.271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姿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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