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M-112-訴-1052-202410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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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素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 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105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原偵查案號:111 年度偵緝字第1214號),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9 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葉素霞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 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裁定命 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揭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被告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四樓居所,由被告本人收受,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據。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