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2-訴-1118-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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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煒智 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國民法官專用 法庭(一)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 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煒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該宣判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新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113年10月2、3日均停止上班1日,此有新北市政府防災宣導互動網-災時專區網頁列印資料可憑,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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