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2-訴-1321-20241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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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琪祐 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琪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琪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3年11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