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2-訴-367-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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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號 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忠 選任辯護人 曾伊如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蘇韋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 告 胡峻嘉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51138號、第52160號、第53112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 偵字第53111號、112年度偵字第9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信忠、蘇韋誠、胡峻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