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M-112-訴-723-202503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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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3號 被 告 陳羿如 選任辯護人 劉庭恩律師 王聖傑律師 具 保 人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8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羿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12年 6月2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怡靜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經合法傳喚應於113年12月3日到庭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未帶同被告或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報到單、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存卷可查,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前於113年4月10日出境後迄今未歸等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㈡至被告雖曾具狀以護照遺失、不及申請補發致無法回國為由 聲請改期,惟被告所提出文件翻拍照片(金訴723卷二第7頁)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且被告嗣未到案,參以辯護人劉庭恩律師陳稱:我沒有聯繫上被告,是和被告家人聯繫,但之後連被告家人都沒有聯繫上被告等語,是被告所指護照遺失、不及申請補發、無法到庭云云,顯係推託之詞,不足採信,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