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2-訴-779-202410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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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澤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政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62108號、112年度偵字第17075號)及追加起訴(11 0年度偵字第1708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902號、3934號、112年 度偵字第17853號、40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6、779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上午11時宣判,但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及本案尚經檢察官就其他共犯追加起訴,亦經本院審理中,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