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2-訴-798-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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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榆瑄 選任辯護人 王博慶律師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 被 告 林東圜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14年2月19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潘榆瑄部分應補列「選任辯護人鍾欣紘律師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潘榆瑄之選任辯護人,漏列鍾欣紘律 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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