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2-訴-835-2024111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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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竑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35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竑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竑凱收受本案刑事判決後,於上訴期間內 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謹記載「理由後補」,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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