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M-112-金訴-1579-2024110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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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三源 選任辯護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0158號、112年度偵字第1584、8185、17517、17970、 24544、26128、26132、30118、31438、31439、31652、31919、 33454、35278、37281、38413、38423、38424、38425、38706、 38707、38710、38711、38931、39526、39838、39839、40462、 42598、42627、43712、43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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