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M-112-金訴-1875-20241113-7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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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翰 具 保 人 林子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宗翰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林子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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