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2-金訴-2068-202412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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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閎翔 陳柔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1 93號卷、第49645號、112年度偵字第27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就被告詹閎翔、陳柔妍被訴部分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 審之。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閎翔、陳柔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及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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