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2-金訴-2078-20241111-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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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家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7日經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 訴人即被告余家政(下稱上訴人),由上訴人本人收受,其不服該判決而於同年2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理由後補」,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復於同年3月6日出監,經本院於同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5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及於同年9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居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嗣上訴人於同年9月26日因另案入監服刑,再經本院於同年10月17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前開裁定,由其本人收受,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具體理由,此有前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考,依首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