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2-金訴-2274-202411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弘義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具 保 人 楊仁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7117、80253、80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仁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弘義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楊仁菖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偵80875卷第75頁)。而上開案件經本院訂於113年10月24日進行審理程序,並依被告住所地址傳喚,經合法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於113年11月21日進行審理程序,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進行審理程序,此有本院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3份、上開庭期報到單2份、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拘提報告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