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2-金訴-329-2024112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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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亭 選任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1 12年度金訴字第329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審判長法官余秀美」應更正為「審判 長法官俞秀美」。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審判長法官余秀美」應 為「審判長法官俞秀美」之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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