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2-金訴-402-2024101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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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景翔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4月3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景翔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 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