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2-金訴-755-20250225-9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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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鋒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鋒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張鋒宇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前於民 國113 年12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具保後亦覓保無著,衡酌其無固定住居所,且有逃亡事實(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本件 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前經本院再命其以新臺幣2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迄今仍覓保無著,未能確保其後審 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