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2-金訴-883-20241114-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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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浩 黃俊凱 盧心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李轅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及追加起 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438號;第二次追加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6號;第三次追加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61383號;第四次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700 7號)與移送併辦(第一次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83 號;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第208 32、20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E○○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 犯罪所得沒收。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六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玄○○、少年林○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無證據顯示 玄○○知悉其年齡;林○政涉嫌詐欺等部分,業經警方另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111年11月間加入「Telegram」暱稱「永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玄○○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玄○○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致電董永婕,佯裝為蝦皮客服人員,謊稱因驗證蝦皮帳號,需轉帳驗證云云,致董永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1分、3分、9分轉帳4萬9986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4986元)、3萬6158元、4044元至高俊賢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林○政依「永生」指示,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先後於111年12月4日17時29至32分,分3筆提領提領9萬元(每次3萬元),再將款項交付玄○○,玄○○復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不詳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己○○於112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己○○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己○○與「永生」、「黃沛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受害人」欄所示之丑○○等8人,先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丑○○等8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二「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己○○依「永生」之指示,於附表二「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給「黃沛蓉」,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玄○○於111年12月退出本案詐騙集團後,因積欠「永生」債 務,於112年2月間再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玄○○、己○○、「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三所載),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受害人」欄所示之蘇慧珊等13人,先於附表三「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蘇慧珊等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三「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6、8至13部分,由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三「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由己○○依「永生」之指示向各該車手收取款項,再將款項分別交給「阿沛」(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及玄○○(附表三編號6、8至13部分)後,輾轉交付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分,則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計畫提領後依序轉交己○○、玄○○而洗錢未遂。 四、A○○(另行審結)、午○○(另行審結)、壬○○、E○○於112年2 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與己○○、玄○○、「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際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所載),由A○○、己○○、玄○○一組,A○○、己○○互相擔任彼此提款時之把風者,玄○○則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付A○○或己○○,再向A○○或己○○收取其等提領之款項,午○○擔任收水工作,E○○負責將詐得款項轉為虛擬貨幣之工作,壬○○則依E○○之指示向午○○收取款項,並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四「受害人」欄所示之未○○等25人,先於附表四「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施以所示之詐術,致未○○等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四「轉帳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所示款項轉入附表四「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負責測試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之玄○○將提款卡交付A○○或己○○。其中附表四編號1至18部分,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所示之人負責提領及把風,而於附表四「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付玄○○,再依序轉交附表四編號1至18「收水人員」欄所示之人,之中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款項,再由午○○於112年2月19日1時25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受E○○指示之壬○○,再由壬○○交付庚○○(無證據證明庚○○知情),作為E○○向庚○○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並由庚○○將虛擬貨幣直接打到E○○指定之電子錢包,其餘款項則去向不明,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另附表四編號19部分,因該「轉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未能依原定計畫由己○○、A○○共同提領後轉交玄○○而洗錢未遂。至於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則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而洗錢未遂。 五、亥○○(另行審結)則於112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本案詐騙集團 ,與E○○、壬○○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間某時許,以LINE向謝鳳藍謊稱可以透過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只要先交付款項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謝鳳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11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空地將現金481萬元交付亥○○,再由亥○○將其中479萬元於同日15時45分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前將款項交付受E○○指示之壬○○,嗣經警當場查獲壬○○而洗錢未遂(查扣之479萬元業經本院裁定發還謝鳳藍)。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己○○、玄○○、壬○○、E○○(以下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4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被告己○○、玄○○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訊問、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E○○、壬○○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附表五編號1至6),核與如附表五編號7至61所示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62至118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存卷可查,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部分,各告 訴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三「提領人」、「第一層收水」、「第二層收水」欄及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欄所示之人共同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成功提領;至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已遭詐騙而將款項轉入各該人頭帳戶,並預計由附表四「提領人/把風者」、「車手頭」所示之人提領並收取款項,然因提領後款項即遭查獲;事實欄五則於被告壬○○收取款項後遭查獲,以上部分均已著手然未達成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洗錢部分均屬未遂,併予敘明。 ㈢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4(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24)所示告 訴人卯○○,雖另列其於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遭詐騙2萬9989元,然查,附表四編號24「轉入帳戶」欄雖確有該筆款項轉入,然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並未提及該筆款項,且進行轉帳之帳戶,亦非告訴人卯○○於警詢時所提及之帳戶,此部分款項顯與告訴人卯○○無關,此部分顯屬贅載,併予說明。 ㈣至被告己○○稱本案似有重複起訴情形云云,經查,附表三編 號6、8至13部分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2年度偵字第45398號向本院起訴,然此部分係在本案繫屬後之113年5月13日始繫屬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本院自得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茲就本案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依新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5年,而依舊法規定之最高法定本刑為7年。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移置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己○○、玄○○雖於偵審中自白,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規定不得減刑,依舊法規定則應減刑。 ⒋經整體綜合比較結果,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2項減刑結果,被告己○○、玄○○之處斷刑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被告E○○、壬○○之處斷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4人之處斷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比較後,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自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己○○就事實欄二附表二各次犯行、事實欄三附表三 編號1至6、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玄○○就事實欄一第一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退出後重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行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8至13、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7、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9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E○○、壬○○就事實欄四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第一次犯 行即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2至9、事實欄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洗錢未遂部分之法條,應予 補充。 ㈢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玄○○與林○政、「永生」及本案詐騙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己○○與「永生」、「黃沛蓉」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被告己○○與「永生」、「小豪」、「阿沛」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三編號6至13部分,被告己○○、玄○○與「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9部分,被告己○○、玄○○、E○○、壬○○與A○○、午○○、「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0至12、19至25部分,被告己○○、玄○○與A○○、「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表四編號13至18部分,被告己○○、玄○○與A○○、午○○、「永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3, 事實欄四附表四編號1至13、15至18、24、25,雖有多次提領行為,然各係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侵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玄○○第二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 附表三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以及被告E○○、壬○○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各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己○○所犯本案各次犯行,及被告玄○○、E○○、壬○○所犯上開犯行以外之各次犯行,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或洗錢未遂罪,亦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己○○所犯46罪(事實欄二共8罪,事實欄三共13罪,事實 欄四共25罪)、被告玄○○所犯34罪(事實欄一1罪,事實欄三共8罪,事實欄四共25罪)、被告E○○及壬○○所犯各10罪(事實欄四共9罪,事實欄五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就附表四編號2、6、7部分,被告E○○、壬○○業已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告E○○分別履行8000元、2000元、4000元,被告壬○○分別履行2000元、1000元、2000元,詳如金訴883卷三調解筆錄及轉帳明細所載),已就其等行為所生之損害進行部分彌補,復審酌其等所從事者為詐欺犯罪行為末端之傳遞贓款進而洗錢之行為,並非最上游制定犯罪計畫並實行詐術之人,惡性相對較低。然其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等所犯附表四編號2、6、7部分酌減其刑。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玄○○於偵查及審判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坦承不諱,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83號移送併 辦附表四編號15至19部分,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編號1、7至9部分,與本訴或追加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㈩量刑審酌: ⒈爰審酌被告己○○、玄○○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擔任車手、車手頭及收水等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己○○、玄○○均自始坦承犯行,其中被告己○○與到庭之告訴人田孟諭成立調解(金訴883卷二第421、422頁),然於約定履行期日尚未履行之犯後態度(金訴883卷三第12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工程工作,未婚,無須扶養對象;被告玄○○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從事水電工程,未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其中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19至25洗錢部分屬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己○○、玄○○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⒉爰審酌被告E○○、壬○○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與本案 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負責輾轉收取詐騙款項後轉換為虛擬貨幣之分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為不該。並審酌被告E○○、壬○○初始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復與到庭之G○○、涂威宇及丙○○之訴訟代理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之犯後態度,及被告E○○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建設公司從事按件計酬工作,未婚,須撫養85歲母親;被告壬○○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保全,扶養1名子女,持有重大傷病卡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事實欄五洗錢部分屬未遂,與被告壬○○係擔任聽從被告E○○指示收取款項之分工,參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壬○○、E○○所犯各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之情,分別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至被告E○○、壬○○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E○○、壬○ ○雖分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所定情形,然審酌被告2人均係迄至證據調查結果已臻明朗之最後審理期日始為認罪之答辯,縱其等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足以作為刑法第59條、第57條之審酌事由,仍無從憑以認定其等所宣告之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事由,爰均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行為後,立法院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此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24,為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偵13372卷第23、24、49、50頁,偵33072卷第12頁,金訴883卷二第19至30、31至38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制定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5條,其中第1 、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其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準此,經查獲之洗錢財物,即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查附表六編號25所示款項6萬元,為附表四編號20至2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遭詐騙後轉入各該人頭帳戶,由被告己○○、玄○○與A○○共同提領欲洗錢之財物(偵13372卷第24、25頁),附表六編號27、28所示款項,則係本案詐騙集團欲洗錢而未及提領之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六編號26所示14萬9000元,亦係本案詐騙集團指示其等提領之款項(偵13372卷第25、50頁),雖無從特定該款項與本案任一告訴人、被害人有關,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己○○於偵訊時供稱報酬為領款之1.5%等語(偵13372卷 第232頁),而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己○○所獲報酬總額為3萬2973元(821000+419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15=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玄○○於警詢時供稱報酬為總提領金額之0.5%等語(偵1 3372卷第51頁反面),附表四編號20至25部分因提領後隨即遭警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己○○所獲報酬總額為6741元(90000+30213+957987=0000000,0000000×0.005=6741)。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E○○雖稱其所賺報酬為賣家報價之泰達幣匯率加0.01或 0.02計算等語,然被告E○○指派被告壬○○於112年2月19日向午○○收取之款項為36萬1000元,而觀被告E○○與泰達幣賣家庚○○之對話紀錄可知,庚○○於112年2月21日向被告E○○報價之泰達幣匯率為30.78(金訴883卷一第311至317頁),如以被告E○○所稱匯率加計0.02計算,則其所獲報酬僅234元【計算式:361000÷30.8×30.78=360766,000000-000000=234】,甚至無法支應被告E○○給付被告壬○○之報酬,明顯不合理,無從採信。而觀前引被告E○○與庚○○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E○○向庚○○購買之泰達幣共10510顆(金訴883卷一第311至317頁第313頁),以30.78之匯率計算,被告E○○購買之成本為32萬3498元(計算式:10510×30.78=323498),而被告E○○自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處取得之款項為36萬1000元,依此計算被告E○○之報酬為3萬7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7502)。然被告E○○已賠償附表四編號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合計1萬4000元,就此部分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宣告沒收;餘額2萬3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23502)元部分,因被告E○○為警查獲時扣得7萬3400元,而審酌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復考量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應認被告E○○本案犯罪所得可由此款項中執行,基此,扣案7萬3400元中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2萬3502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稱每次收取款項報酬平均為1000元 左右(金訴883卷二第405頁),而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僅收取1次款項,事實欄五部分則於收取後遭查獲,故不計入。依此計算被告壬○○所獲得犯罪所得為1000元。然被告壬○○賠償附表2、6、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總金額為5000元,已逾其實際獲得分配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附表七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均不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己○○參與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己○○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部分構成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然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己○○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而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2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起訴,經該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己○○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上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起訴書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詠涵偵查後追 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柏萱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張 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0 附表二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 事實一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0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7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8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0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4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5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6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7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18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9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0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1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2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3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4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25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 附表四編號1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2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3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4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5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6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7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編號8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9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五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0 附表四編號1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3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4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5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6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7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編號8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9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五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0 告訴人 丑○○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15時45分許,以臉書對丑○○謊稱要購買丑○○的商品,然需要丑○○開通蝦皮購物金融服務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日15時45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日15時48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日15時58分/1萬2101元 簡瑞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6時0分/11萬2000元 ⑷112年2月2日0時23分/4萬9971元 ⑸112年2月2日0時26分/4萬9983元 112年2月2日0時32分許至34分許提領/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⑹112年2月1日18時32分/4萬9981元 ⑺112年2月1日18時34分/4萬9981元 劉嘉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日19時56分至20時6分/合計12萬9000元(分7次提領) ⑻112年2月2日0時18分/4萬9981元 ⑼112年2月2日0時19分/4萬9981元 112年2月2日0時22分許至25分許提領/合計10萬元(分5次提領) 0 被害人 張維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1日14時48分起,以臉書暱稱「溫筱晴」向張維靜謊稱:要向張維靜購買張維靜貼文所述之一條根滾珠云云,再佯裝為銀行人員要求張維靜匯款開通金流服務,致張維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日18時33分/2萬9985元 同上編號1⑹、⑺部分 0 告訴人 洪寬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起致電洪寬諭,謊稱其下標商品交易遭網路交易安全條約攔截,須依指示轉帳解除云云,致洪寬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6分/3萬8025元 徐偉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7分至22時10分/17萬8000元(分4次提領) 0 告訴人 陳佳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陳佳萱,佯裝為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謊稱因帳戶錯誤需認證並測試帳戶是否正常云云,致陳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3日21時52分/4萬9985元 ⑵112年2月3日21時57分4/4萬9985元 ⑶112年2月3日22時37分/1萬1237元 ⑷112年2月3日22時40分/9987元 徐偉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22時38分至23時9分/12萬元(分6次提領) 0 告訴人 楊芷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以臉書向楊芷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楊芷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32分/4萬9985元 0 被害人 陳子靖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陳子靖,謊稱訂單錯誤無法解除,需轉帳處理云云,致陳子靖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2時54分/4萬9012元 0 被害人 阮氏紅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致電阮氏紅英,謊稱網購訂單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阮氏紅英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33分/4萬7985元 阮文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3日23時39分至23時56分/8萬3000元(分5次提領) 0 告訴人 田孟諭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某時致電田孟諭,謊稱銀行帳戶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田孟諭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3日23時52分/4萬3985元 附表三: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0 告訴人 蘇慧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12分許致電蘇慧珊,佯裝為「iQueen愛女人購物網」電商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蘇慧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陳惠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9日20時6分至21時6分/11萬9000元(分7次提領,追加起訴書漏載1筆2萬元) 「小豪」 己○○ 「阿沛」 0 告訴人 陳嘉儀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在蝦皮網站上以暱稱「Ry An Tradio」對陳嘉儀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嘉儀之蝦皮賣場沒有簽保密協議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嘉儀,要求陳嘉儀配合程序否則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致陳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1分/2萬9985元 0 被害人 詹博翔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勝利藍藍、絨布袋」對詹博翔謊稱要購買商品,請詹博翔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詹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6分/2萬9985元 0 告訴人 陳靖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50分許致電陳靖博,佯裝為網購雨傘商家之客服人員,謊稱其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陳靖博配合程序云云,致陳靖博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0時43分/9985元 0 告訴人 張國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17時2分許致電張國浩,謊稱其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時資料誤植為批發商,若不解除將會自動扣款,需要張國浩配合程序云云,致張國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9日21時3分/1萬9985元 0 告訴人 郭芸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1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Yunhao Jiang」對郭芸芸謊稱要購買商品,需要郭芸芸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郭芸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5時11分/9萬9987元 秦文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5時16分至15時21分/10萬元(分5次提領) 不詳車手 己○○ 玄○○ 0 告訴人 周郁程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4時49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王揚志」對周郁程謊稱要購買商品,請周郁程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周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5時25分/9999元 ⑵112年2月14日15時27分/7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不詳車手收取 預計由己○○收取 預計由玄○○收取 0 告訴人 鄭羽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5時許,在臉書上以暱稱「Matteo Piovani」對鄭羽桐謊稱要購買商品,請鄭羽桐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鄭羽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2萬989元 阮媚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6時4分至17時43分/11萬4000元(分7次提領) 不詳車手 己○○ 玄○○ 0 告訴人 謝諭怜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在臉書上以暱稱「Spiller Nord」對謝諭怜謊稱要購買商品,為累積蝦皮點數請謝諭怜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隨後再佯稱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謝諭怜,稱網購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謝諭怜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16時32分/2萬4989元 00 被害人 黃麟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6時許致電黃麟媃,佯裝為「mini matters」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設定錯誤云云,致黃麟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4日17時33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4日17時38分/2萬123元 00 告訴人 吳育如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20時許,致電吳育如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吳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1萬608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至21時41分/11萬6000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8萬6213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不詳車手 己○○ 玄○○ 00 告訴人 陳品涵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蝦皮網站上對陳品涵謊稱要購買商品,又稱陳品涵之蝦皮賣場沒有簽網路安全交易協定需聯繫客服,隨後佯裝富邦銀行技術部門人員致電陳品涵,要求陳品涵配合程序否則買家無法下訂云云,致陳品涵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4萬9985元 00 告訴人 陳冠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8時11分許致電陳冠呈,佯裝為網路平台CACO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或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等方式方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冠呈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4日21時36分/2萬140元 附表四: 編號 受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把風者 車手頭 收水人員 0 告訴人 未○○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未○○,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人員,謊稱因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匯款解除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4分/2萬9983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9分/4萬9987元 ⑶112年2月18日18時1分/3萬9983元 趙翊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43分至2月19日0時2分/合計12萬1000元(分7次提領) A○○/己○○ 玄○○ 午○○於112年2月19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愛買後方卸貨處)向玄○○收取款項 0 被害人 G○○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39分許致電G○○,佯裝為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37分/9967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39分/9968元 ⑶112年2月18日17時41分/9969元 趙翊婷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8日17時55分至19時16分/合計15萬元(分11次提領) A○○/己○○ 0 告訴人 B○○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6時14分許致電B○○,佯裝為車庫娛樂員工,謊稱因交易筆數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8日17時52分/4萬9986元 ⑵112年2月18日17時57分/4萬9987元 0 告訴人 戌○○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27分許致電戌○○,佯裝為線上學習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7時58分/6232元 0 告訴人 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致電乙○○,佯裝為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系統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8時15分/9942元 0 被害人 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在臉書上對辰○○謊稱要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8日19時11分/4000元 0 告訴人 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3時22分許在臉書上張貼販售iphone手機之廣告,丙○○觀覽廣告後聯繫對方,對方遂謊稱只要先轉帳即可購得手機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9分/2萬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10分許至27分/合計9萬元(分6次提領) 己○○/A○○ 0 告訴人 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2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謊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先轉帳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15分/7100元 0 告訴人 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22時許致電宇○○,佯裝為中醫診所,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0時6分/2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元) 趙翊婷永豐帳戶 112年2月19日0時20分/2萬9985元 112年2月19日1時21分至22分/700元 A○○ (此筆A○○未繳回上游) 00 被害人 癸○○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致電癸○○,佯裝為鞋全家福員工,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2萬9987元 ⑵112年2月19日15時33分/2123元 謝易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25分至15時49分/合計14萬9000元(分5次提領) A○○/己○○ 玄○○ 不詳 00 告訴人 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5時19分許致電天○○,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19日15時42分/2萬9989元 不詳 ⑴112年2月19日15時46分/2萬9988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5分/3萬元 ⑶112年2月19日16時18分/9985元 謝易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6時3分至16時40分/合計11萬1000元(分4次提領) A○○/己○○ 00 告訴人 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17時許致電寅○○,佯裝為ANN'S購物網站之員工,謊稱因寅○○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匯款取消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19日16時26分/2萬9989元 ⑵112年2月19日16時28分/2萬979元 不詳 00 被害人 C○○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致電C○○,佯裝為銀行專員,謊稱需要配合匯款以便維護系統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15時21分/4萬9987元 ⑵112年2月20日15時23分/4萬9988元 李月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15時27分至28分/合計10萬元(分2次提領) A○○/己○○ 玄○○ 112年2月20日提領左列款項完成後,玄○○在「COCO」群組內回報共收水149000元,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公園交付款項給午○○。 00 告訴人 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以手機軟體蝦皮向地○○謊稱需要使用指定網址之金流服務下標訂單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15時58分/4萬9833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3) 112年2月20日16時8分/4萬9000元 00 告訴人 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16時29分許致電子○○,佯裝為網站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子○○之妹林君愛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0時38分/2萬9987元 陳宥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0時48分至51分/合計5萬9000元(分3次提領,僅其中2萬9987元與左列告訴人有關) A○○/己○○ 玄○○ 玄○○在「COCO」群組內回報收水118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午○○。 112年2月20日21時0分/2萬8985元 112年2月20日21時10分至48分/合計5萬9000元(分5次提領) 己○○/A○○ 00 被害人 黃○○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致電黃○○,佯裝為網路平台COCA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1分/1萬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13分/3998元 00 告訴人 F○○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1時8分許致電F○○,佯裝為網路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⑴112年2月20日21時46分/5123元 ⑵112年2月20日21時50分/1997元 00 告訴人 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Louis Sung」對戊○○謊稱要購買商品,請戊○○配合在指定網址交易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6分/9萬9985元 潘子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0日21時25分至29分/合計9萬9000元(分5次提領) A○○/己○○ 玄○○ 玄○○在「COCO」群組中回報收水99000元,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區168Parking停車場後側圍牆)交水給午○○。 00 告訴人 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在臉書上對丁○○謊稱要購買其商品,惟需要轉換至蝦皮商城,並配合驗證程序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0日21時42分/4萬9985元 帳戶遭警示,未成功提領 預計由A○○或己○○提領 預計由玄○○收取 00 告訴人 甲○○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致電甲○○,佯裝為電影院人員,謊稱因甲○○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錯誤,需網路銀行輸入保密條款即帳號取消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2萬9123元 陳有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6萬元 己○○/A○○ 玄○○(警方當場查扣6萬元現金) 00 被害人 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致電酉○○,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發生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9分/2萬4989元 00 告訴人 D○○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致電D○○,佯裝為車庫娛樂公司員工,謊稱因D○○購買電影票之網路系統發生問題,需匯款取消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57、59分/9988元、9987元 00 告訴人 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宙○○,佯裝為車庫娛樂之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8時0分/1萬6051元 00 告訴人 卯○○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許致電卯○○,佯裝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匯款取消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9萬123元 張聖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17時48分至58分/合計15萬元(分4次提領,僅其中12萬112元與左列告訴人、被害人有關) 己○○/A○○ 玄○○(警方當場查扣15萬元現金) 00 被害人 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0分許致電申○○,佯裝為愛上新鮮電商業者,謊稱因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取消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右列轉帳。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2萬9989元 附表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等人供述 0 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3-27、230-233、343-344頁,偵16809卷一第98-100頁,偵35438卷第4-6、47-48頁,偵37202卷第11-16,偵42073卷第7-9頁,偵55706卷第4-7、76-77頁,偵61383卷第6-11、132-134頁 0 被告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4-245頁,金訴883卷一第213、241-249頁,金訴883卷二第126、378頁 0 被告玄○○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49-53、225-227、333-335頁,偵16809卷一第88-91頁,偵37202卷第17-20頁,偵42073卷第10-12頁,偵57007卷第3-5頁,偵61383卷第12-16、161-162頁 0 被告玄○○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48-249頁,金訴883卷一第218頁,金訴883卷二第220、282、404頁 0 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0 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二第404頁 0 被告A○○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34-38、220-222、339-340頁,偵37202卷第6-10頁,偵42073卷第4-6頁,偵61383卷第17-20頁 0 被告A○○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偵13372卷第251-252頁 0 被告午○○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16809卷一57-63、195-200、211、212頁 00 被告亥○○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偵33072卷第40至43、164-170頁 00 被告亥○○於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金訴883卷一第127-129、279-287頁 證人證述 00 證人即同案共犯林○政 偵57007卷第8-10頁 00 告訴人董永婕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7007卷第11-12頁 00 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10-12頁 00 被害人張維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55706卷第8-9頁 00 告訴人洪寬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1-12頁 00 告訴人陳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16-17頁 00 告訴人楊芷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3頁 00 被害人陳子靖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27、28頁 00 被害人阮氏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2頁 00 告訴人田孟諭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5438卷第36-37頁 00 告訴人蘇慧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0-61頁 00 告訴人陳嘉儀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7-58頁 00 被害人詹博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9頁 00 告訴人陳靖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3-56頁 00 告訴人張國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2頁 00 告訴人郭芸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50-51頁 00 告訴人周郁程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7-49頁 00 告訴人鄭羽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0-41頁 00 告訴人謝諭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42頁 00 被害人黃麟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38、39頁 00 告訴人吳育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2-63頁 00 告訴人陳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5-67頁 00 告訴人陳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61383卷第64頁 00 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3頁 00 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1-22頁 00 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5頁 00 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3-24頁 00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6頁 00 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7頁 00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59-360頁 00 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3頁 00 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67頁 00 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28、29頁 00 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0、31頁 00 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37202卷第32-34頁 00 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74頁 00 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389-391頁 00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01-403頁 00 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1-412頁 00 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16-418頁 00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27-429頁 00 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2、433頁 00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37-438頁 00 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4、445頁 00 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48-449頁 00 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5、456頁 00 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58-459頁 00 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68、469頁 00 告訴人謝鳳藍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13372卷第471-474頁 00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金訴883卷二第200-212頁 非供述證據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己○○) 偵13372卷第59-61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玄○○) 偵13372卷第63-65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E○○_士林) 偵33072卷第25-27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E○○_蘆洲) 偵33072卷第29-32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壬○○_礁溪) 偵16809卷一第34-36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壬○○_永和) 偵16809卷一第38-40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午○○) 偵16809卷一第71-73頁 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亥○○) 偵33072卷第46-48頁 00 己○○之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8-127頁 00 被告玄○○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49-218頁 00 本院勘驗E○○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31-38頁 00 本院勘驗壬○○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二第19-30頁 00 被告A○○之扣案手機內telegram「COCO」、「曰」等詐欺群組對話、帳號暱稱擷圖 偵13372卷第128-148頁 00 被告亥○○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偵33072卷第54-61頁 00 查獲現場照片 偵13372卷第201頁,偵16809卷一第82-87頁 00 111年12月日4監視錄影畫面 偵57007卷第22-24頁 00 112年2月2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55766卷第14-17頁 00 112年2月3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25438卷第8-10頁 00 112年2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1、148頁 00 112年2月1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3-24頁 00 112年2月14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61383卷第25-27、148頁 00 112年2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0-84頁,偵42073卷第31-35頁,偵13372卷第398、399頁 00 112年2月19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348-350頁,偵16809卷一第78頁,偵37202卷第85-88頁 00 112年2月20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7202卷第88-90頁,偵13372卷第372、398頁,偵16809卷一第78-80頁,偵61383卷第27-29、148頁 00 112年2月2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13372卷第434、435頁 00 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 偵33072卷第62-65頁 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57007卷第15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25、26頁 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5706卷第18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金訴883卷二第44、45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51-55頁 0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92-1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81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145、146頁 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61383卷第92-1頁 0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金訴883卷二第61-67頁 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0頁 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1頁 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4、45頁 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37202卷第46頁 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61383卷第69頁 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偵61383卷第79頁 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73頁 0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13372卷第269頁 000 董永婕轉帳明細 偵57007卷第19頁 000 張維靜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55706卷第30、31偵55706卷第32-34頁 000 丑○○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偵55706卷第42-46偵55706卷第38-40頁 000 陳冠呈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偵61383卷第158頁 000 甲○○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109頁 000 酉○○來電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偵13372卷第86頁 000 D○○交易明細、來電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99-101頁 000 宙○○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翻拍照片 偵13372卷第79頁 000 申○○ATM交易紀錄、來電紀錄擷圖 偵13372卷第116-117頁 000 謝鳳藍存摺影本、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現金收款收據 偵33072卷第114-118頁 000 E○○與庚○○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09-337頁 000 E○○與庚○○手寫買賣虛擬貨幣契約書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39頁 000 E○○提出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翻拍照片 金訴883卷一第341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張 己○○ 偵13372卷第61頁 0 IPHONE 8手機1支 己○○ 偵13372卷第61頁 0 讀卡機1個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數字鍵盤1個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開關集線器1個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平板電腦1台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自然人憑證6張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TP-LINK網路分享器1台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身分證2張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0 健保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0 OPPO RENO 8手機1支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0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不明)1張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HUAWEI手機1支 壬○○ 偵16809卷一第36頁 00 SAMSUNG手機1支 壬○○ 偵16809卷一第36頁 00 VIVO V25手機1支 E○○ 偵33072卷第27頁 00 新臺幣6萬元 己○○ 偵13372卷第61頁 00 新臺幣14萬9000元 玄○○ 偵13372卷第66頁 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萬7984元 秦文彬(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81、82頁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4萬9985元 潘子洋(帳戶所有人) 偵61383卷第79頁 00 新臺幣2萬3502元 E○○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2萬3502元) 附表七: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0 毒品吸食器1組 玄○○ 偵13372卷第65頁 0 存款憑證16張 壬○○ 偵16809卷一第40頁 0 汽車買賣合約書1張 壬○○ 偵16809卷一第40頁 0 汽車買賣估價單1張 E○○ 偵33072卷第32頁 0 新臺幣4萬9898元 E○○ 偵33072卷第32頁(7萬3400元中的4萬98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