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2-附民-1331-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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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1號 原 告 高麗婷 被 告 黃宜民 劉彥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徐榮品 張錦榮 陳宥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陳曉青 陳俊佑 何育緁(原名周佾錤、何佾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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