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M-112-附民-1396-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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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原 告 王欣廷 被 告 洪巧妍(原名洪筱婷) 紀登議 上列被告洪巧妍、紀登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欣廷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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