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2-附民-2296-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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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96號 原 告 謝妤稜 被 告 廖師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0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07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0-1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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