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2-附民-2646-2024120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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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46號 原 告 陳泰祥 追 加 被告 黃品富 上列追加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4 號、第20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