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2-附民-95-20250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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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BH000-A110101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BH000-A110101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2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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