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交易-219-2024102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919號、113年度偵字第307號、第8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君諭部分,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 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案被告林君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同案被告謝志明部分,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4時宣判,復由本院安排於113年11月4日試行調解,故被告林君諭部分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將不及審酌其等是否調解成立或撤回告訴,對於被告林君諭本件過失傷害犯罪是否具備訴追要件暨量刑刑有重大影響。為裨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先行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若其等未能調解成立,則依延展之期日宣判;如其等調解成立並有撤回告訴之情事,再另為再開辯論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