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3

案號

PCDM-113-交易-260-2024100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世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5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 度交簡字第282 號),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世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王薰慧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   被   告 莊世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世瑋於民國112年4月6日23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0000; 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278巷內駛出欲左轉往四維路方向行駛,適對向有王薰慧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往龍安路278巷口亦直行至該路口,詎莊世瑋本應注意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發生,且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致不慎碰撞王薰慧所騎乘重型機車,造成王薰慧當場人車倒地,而受有脛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薰慧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莊世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王薰慧於警詢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採證照片、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 君 彥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