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交易-265-2024100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朝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緝字第1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 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1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朝鈞於民國112年6月20 日19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往西盛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同向前方有告訴人曾明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曾林銀女在前停等紅燈,被告上開機車不慎追撞告訴人曾明泰、曾林銀女2人之上開機車,致告訴人曾明泰、曾林銀女人車倒地,告訴人曾明泰因而受有頸椎、右手腕、雙膝挫傷合併韌帶損傷等傷害,告訴人曾林銀女因而受有左側踝部挫傷、頸椎挫傷合併韌帶損傷、左側踝部挫傷合併軟骨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朝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曾明泰及曾林銀女2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本件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