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M-113-交易-275-2025032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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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家賓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