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3-交易-302-20250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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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宜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 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