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3-交簡附民-97-20250313-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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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葉智盛 上列被告葉智盛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4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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