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3-交簡-1024-20250320-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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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6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俊明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駕籍查詢清單報表4紙」更 正為「駕籍查詢清單報表1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診斷證明書」更正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取照片」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係就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等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其刑,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案發時被告周俊明未領有駕駛執照等情,有警政署駕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6頁)。其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並因而致人受傷,即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本院審其犯 罪情節,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肇事後,未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者,而 係由同案被告黃詩宇頂替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4頁背面),是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 ,本應小心謹慎以維交通安全,竟未能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因而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告訴人陳秋蓉所受之傷害;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雖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未依調解筆錄所定之條件為給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694號   被   告 周俊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俊明(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12月4日7時34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搭載黃詩宇(涉犯頂替等罪嫌部分,另行通緝)自新北市○○區○○路000號騎樓旁駛出沿文化路往火車站方向行駛,旋行駛至文化路225號前欲右靠至路邊停車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雨、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偏,適同向後方有吳旻峰(未受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秋蓉直行駛至,2車不慎發生碰撞,陳秋蓉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足第二、三、四蹠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秋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俊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吳旻峰、同案被告黃詩宇於警詢、告訴人陳秋蓉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駕籍查詢結果列表1紙、駕籍查詢清單報表4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12張、路口監視器光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取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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