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交簡-1142-20241025-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旻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旻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2行 「並對謝旻翰施以」前應補充「於同日18時14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 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而發生車禍事故,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兼衡其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為工程師之職業、家庭狀況小康、素行尚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謝易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28號   被   告 謝旻翰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旻翰於民國113年8月20日12時許起至同日14時30分許止間 ,在桃園市○○區○○○街000○0號「台灣窯烤雞」餐廳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餐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30分許,自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鳳鳴郵局對面之工作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與阮月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未成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謝旻翰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旻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阮月嫦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籍與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謝易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